双十一前普法20211030

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

索 引 号:717823004/2020-00023
分 类: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部发文
发布单位:工资福利司
发文日期:2020年02月11日
标 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20〕9号

通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通知适用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

通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二、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加大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相关单位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强化政策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促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购物法律知识  

✧定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先涨价再降价,看似满减、折扣,其实并没有便宜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快递 ✧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七天无理由退货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费者定作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鲜活易腐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网购纠纷 ✧
☛购物平台
☛ 消协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
线下起诉轻松转网上开庭;当事人无需注册,足不出户可远程参与庭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