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民代表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8-20
公布日期:2021-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律原文点击链接直达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四条 本章(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我省(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上限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sc.gov.cn)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青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scqs.gov.cn)文号:川财教〔2013〕22号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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