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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札记:

公安部令第161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已经2021年4月9日第6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赵克志 2021年10月28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 则(1-11)
第二章 仪 式(12-19)
第三章 内部关系(20-31)
第四章 警容风纪(32-60)
第五章 警察礼节(61-69)
第六章 日常制度(70-118)
第七章 内务设置(119-123)
第八章 办公秩序(124-127)
第九章 接待群众(128-134)
第十章 值班备勤(135-141)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142-147)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148-160)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161-197)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198-211)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212-225)
第十六章 阅 警(226-228)
第十七章 附 则(229-23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民警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领导职务高的是上级,领导职务低的是下级,领导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没有领导职务或者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下级(机关)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下达命令的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未经审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标志。
第三十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从警章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除执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外,应当保持警服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女性民警除外)、鼻洞、唇洞;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七)不得穿戴非统一制式的警服及标志;
(八)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第三十八条 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性民警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四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需佩戴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佩戴党员、团员徽章时,应当佩戴于警服左胸前警号正上方适当位置;
(五)公安院校在校学生可以佩戴院(校)徽章。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八条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外出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徒步巡逻执勤可视现场情况采取有效警戒队形行进。
第四十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第五十三条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第五十八条 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需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或者敬礼。

第一百零六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十五)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使用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因私会客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安民警接待群众应当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主动公开公示窗口单位的上下班时间以及报警、咨询、监督电话和工作人员等信息,依法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服务承诺等,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其他信息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触摸式查询显示屏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值班备勤人员自值班备勤前12小时至值班备勤结束不得饮酒,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备勤期间不得从事影响紧急到岗的活动。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实行弹性工作制,科学合理安排勤务,确保公安民警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第二百二十六条 阅警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队伍的检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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