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20220201

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1〕85号

主送机关: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有关单位

札记: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在2022年10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2023年1月开始施行。

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1-3)
  • 第二章 完善个人账户(4-5)
  • 第三章 强化门诊共济保障(6-10)
  •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11-16)
  • 第五章 附 则(17-19)

札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 号)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四川)职工医保的人员(含在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

第四条第一款 改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第四条第二款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

第五条第一款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第五条第二款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
第五条第三款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各统筹地区要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全面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等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医保基金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监管。

第十七条 (四川)省医保局(四川省)财政厅可根据国家部署、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学技术发展等情况,对门诊共济保障和个人账户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此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点击链接阅读原文pdf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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