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0312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1-03-11

施行日期:2021-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2-22)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23-32)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33-37)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38-46)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47-50)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51-54)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55-60)
第八章 公布(61-65)
第九章 附则(66)

札记: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签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链接读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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