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除包装物称重20220725

关于公布《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公告(2007年第16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62号关于公布《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公告/去皮|净重|皮重/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 第一章 总则(1-3)
  • 第二章 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4-9)
  • 第三章 加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10-13)
  • 第四章 加强商品量的管理(14-17)
  • 第五章 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要求(18-20)
  • 第六章 建立诚信计量承诺机制(21-23)
  • 第七章 建立健全计量投诉处理机制(24-26)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范所称商业是指以批发和零售业态形式存在的从事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的行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等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
  第二条第三款 本规范优先适用于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眼镜制配场所、商店、医院等。

  第十五条 经营者采取现场计量的,应当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消费者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进行计量并销售。

  第十七条 经营者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采购、不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销售散装商品应当遵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或者散装商品的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合同对允许短缺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缺斤短两,不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自身违反诚信计量承诺的各类行为做出相应的改正和补偿规定。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应当给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或者补偿损失。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实行商品或者服务计量不足先行赔偿制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专门受理计量投诉的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计量投诉的受理、协调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各类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经营者应当在商品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等复验计量器具,为消费者复验商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各类计量投诉,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不推诿,不敷衍,保证计量投诉及时处理。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samr.gov.cn)
  (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标注量或者实际量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samr.gov.cn)
  (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samr.gov.cn)
  (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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