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20220801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2022080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0号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6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1-5)
  • 第二章 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6-13)
  • 第三章 账号信息管理(14-19)
  •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20-22)
  • 第五章 附则(23-2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条第一款 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第七条第二款 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相关账号信息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对于互联网用户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或者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予以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应用平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原文☛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c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