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1001

性质:地方性法规

公告: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1-9)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10-28)
  • 第三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29-38)
  • 第四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39-48)
  • 第五章 监督管理(49-53)
  • 第六章 法律责任(54-59)
  • 第七章 附则(60)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幸福宜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开挖、扩建地下室,违法违规搭建筑物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共用屋顶等物业共有部分;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车位、园林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使用性质;
(五)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在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安装防护栏、雨棚、晾衣杆,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有碍小区景观的广告、标语等;
(六)堆放、储存建(构)筑物荷载物品
(七)损毁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
(八)车辆乱停乱放,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等;
(九)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车,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
(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十一)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擅自建设、接驳给排水系统和烟道,违规排放污水;
(十二)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
(十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遛放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烈性犬、未经检疫的犬只及其他动物;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设施设备运行等开展日常巡查监督,并建立相应档案。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处理。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 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资讯来自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zs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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