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20220930

弹窗,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

第二条第三款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监督指导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以上资讯来自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c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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