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下的标语20221116

坚持“动态清零”坚决战胜疫情

原创自拍标语『坚持“动态清零”』『坚决战胜疫情』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cac.gov.cn)札记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加强跟帖评论审核培训,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其跟帖评论管理权限及相应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第三款 任何组织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网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资讯来自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cac.gov.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2377.cn)
    ☛四川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scjb.gov.cn)
      ☛达州市举报中心 (dz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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