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合成20221212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第1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1-5)
  • 第二章 一般规定(6-13)
  •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14-18)
  •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9-22)
  • 第五章 附则(23-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四条第二款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取得其单独同意。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第二十三条第六款 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以上资讯来自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cac.gov.cn)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18〕21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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