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物特征信息20230507

原创。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原创。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8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规范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履行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利用生物特征进行客户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其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强制客户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2 年 11月 1 日公布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同时废止。

以上资讯来自附件1: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pdf (csrc.gov.cn)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