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第一章 总 则(1-5)
第二条第一款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6-12)
第三章 申报审核(13-18)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第二款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19-29)
第五章 评审服务(30-33)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六章 监督管理(34-37)
第七章 法律责任(38-42)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八章 附 则(43-44)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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