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多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运规〔2019〕5号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1-5)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第四条第一款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第五条第三款 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zīxī)归属。
第二章 用户资金管理(6-12)
第十条 用户押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第三章 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及报告机制(13-21)
第四章 联合监管机制(22-25)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用户资金监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运营企业信用信息。
(六)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依据法定职责做好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26-27)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存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