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学习专家解读敏感个人信息保护20211214

原文,请点击链接阅读专家解读|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cac.gov.cn)专家:刘颖,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札记: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将敏感个人信息定义为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同时列举了敏感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字,是“等外”之意,表示列举未尽。)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概括同意或推定同意的授权模式为法律所禁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还应取得书面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1)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2)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3)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第3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还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本质上是风险评估。《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2)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3)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11-01
  公布日期:2021-08-20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2021年12月1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四川省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为做好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推动全社会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目标,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以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工作着力点,完善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体制机制,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依法治理一体贯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夯实法治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法治四川建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公民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社会法治环境显著改善,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民普法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二、明确普法重点内容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首要政治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校教育……普法阵地……
  (二)突出宣传宪法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宪法宣誓制度……礼敬宪法环节……宪法宣传教育基地……“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
  (三)突出宣传民法典
  (四)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四五”期间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干多支”发展战略……高质量发展……川渝地区普法与依法治理协同……“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优化营商环境、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涉外法律法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五)深入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体国家安全观……“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政治安全……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国防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社会和谐稳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法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征地补偿、养老育幼、生态环境保护等……乡村振兴战略……农村重点领域改革、法治乡村建设……人民群众关心关注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灾减灾、防范金融风险、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网络赌博等……
  (六)深入宣传党内法规
  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学习强国”“两微一端”等平台……

  三、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
  (一)加强教育引导
  国家工作人员……干部教育体系……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全省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政府常务会集中……重大决策前专题……年度述法制度……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相关行政法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四川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平台……
  青少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师网络法治教育培训……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5年内……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学+教育学”双学士学位……“学宪法讲宪法”、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和“开学法治教育第一课”“宪法法律进高校”……四川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集群……规则意识、法治观念……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
  分层分类开展法治教育。基层组织负责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农民工……妇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媒体从业人员……
  (二)推动实践养成
  公民法治素养的基本要求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正义可期待、权利有保障、义务须履行,增强公民守法的内生动力。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一)推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川渝高竹新区、遂宁—潼南、泸州—内江—荣昌—永川、万州—达州—开州等……川渝毗邻地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艺繁荣发展
  (三)加强法治文化研究和传承
  ……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家风家教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法治文化传播交流

  五、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一)深化拓展“法律七进”
  进机关
  
  进学校
  进寺庙
  进乡村、进社区
  (二)深化行业依法治理
  行风
  网络空间……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
  (三)推进应急状态下的依法治理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区域……

  六、着力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加大实时普法力度
  立法……地方性法规、规章……执法、司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案释法……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体、网络、热线……“抬头能见、举手能及、扫码能得”,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
  (二)拓展社会普法广度
  (三)提升智慧普法精度
  “法治四川行”法治宣传平台……天府法务网、12348四川法网、四川普法网等平台……“云学法·云普法+”智慧普法平台……产品……“法博士”普法微课堂、“法治四川行”主题公益广告、四川普法虚拟现实(VR)电子地图……传播……“报、网、端、微、屏”……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健全体制机制
  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和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
  (三)形成工作合力
  “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媒体公益普法……
  (四)强化保障支撑
  (五)加强评估检查
  各级人大加强对全民普法工作的监督和专项检查。

阅读原文请点击链接省委、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sc.gov.cn)

2021年12月1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学案例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1212

案  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  号:(2021)京73民终848号
判决书落款日期:2021年5月26日

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4778号民事判决
200元/千字
甲方授权乙方享有如下权利:(1)汇编权;(2)数字化复制权;(3)数字出版物发行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5)翻译权;(6)版式设计专用权;(7)上述权利的许可使用权。
2019年5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名称: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载明: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准予该期刊出版。有效期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学术期刊公司颁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文字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许可类型、许可期限、地域范围等许可使用合同的必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标准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以上资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公开文书须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册并登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2021-6-1起
✦裁判文书中所引用的著作权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2010-4-1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 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021年12月1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20101

信息名称: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信息索引:360A02-03-2021-0007-1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
生成日期:2021-11-27
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1号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2021年11月27日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八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标准收取测试费用

  第十条 以普通话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原文请点击链接直达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立法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021年12月1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12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5日
标  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发〔2021〕26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8日
主 题 词:

通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通知事项: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
  2022年6月前
  (二)加大宣传力度。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等以案释法活动。
  三、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加强立法释法有关工作。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
  (四)依法合理设定罚款数额。
  (五)强化定期评估和合法性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
  (六)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运动式执法等执法乱象。
  (七)细化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
  (八)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要严格限制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也要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健全法律责任衔接机制。
  五、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
  (十一)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二)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规范委托行政处罚。……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十四)提升行政执法合力。
  六、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十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通知效力:此前发布的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阅读通知原文请点击链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