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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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首次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16年10月27日>。

2019年8月30日党中央对2012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下文简称《制定条例》)<2019年8月30日>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下文简称《备案规定》)<2019年8月30日>予以修订。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党领导一切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而言,规范性、制度性、强制性是法律的三个特点。规范性就是服务于或者意味着服务于作为一种人类行为的指导。制度性就是法律的适用和法典化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特定制度来实现或规定。强制性是指法律的服从和适用是由国家强制力提供内在保障的。每一种法律体系的理论都必须解释法律的三个特点。

党内法规适用于党员和党组织,国家法律适用于公民及其组织。现实的人性是善恶并存的,区别在于不同人的善恶比例不同,可以按照善恶比例对社会上不同人进行分层,国家治理应该是抑恶扬善,使得恶更少一点,善更多一点。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就建立在人性善恶并存的基础上。

富勒将法律称为“义务的道德”,而将道德称为“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是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义务的道德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是金字塔式结构。国家规定所有国民必须遵守法律(也就是义务的道德),这样的法律是国法,同时国家提倡国民遵守道德(也就是愿望的道德),这样的道德可以称为“国德”。国德是国民自愿遵守的,但并不排除其中一类人自我选择必须遵守其中部分国德,此时部分国德就成为部分人的法律(所有人的愿望的道德成为了部分人的义务的道德),党内法规就是这样的法律。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10月24日>第一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是“先进分子”才能申请加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一般党内法规对于一般国民来说是愿望的道德,但对党员来说则是义务的道德。党内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党法和党德,党法是所有党员的义务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党德是党员的愿望的道德,是自愿遵守的。对于党员来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年1月1日>中规定的“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都是党员必须做到的,是党法。对于一般党员来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是愿望的道德,是党德,但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则是义务的道德,是党法。

党内法规是法律,但不是国法,而是党法;党内法规又可以分为党法和党德;如果说国法是义务的道德,那么党法是愿望的道德;如果说党法是义务的道德,那么党德是愿望的道德;由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从最低义务的道德到最高的愿望的道德的金字塔结构,越往上愿望的道德性越强,对所规范主体的要求越严,规范的柔性也越强,实质合理性也越强。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党内法规定义是:“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仅仅是规范党员的行为和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的,党内法规的名称名副其实。以“党内法规“之名的党内法规不仅仅规范党员和党组织,而且涉及其他非党主体,最典型的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15年5月18日>涉及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等。《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3部党内法规>

领导是一种关系,涉及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等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党导法规和党内法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规。党的关系涉及内部关系和对外领导关系,党的对外领导与党的对内治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规范党的对外领导的法规即党导法规,规范党的对内治理的法规即党内法规。党导法规既是保证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规则,也是党的全面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规则。

如何从法律层面保证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相统一就是党导法规的任务。党导法规是党与人民之间领导关系的规则,要求党在制定党导法规时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原则,在党与人民的互动中将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愿望紧密结合,形成表达共同意志的党导法规。

党导法规由党中央统一制定颁布,但制定程序中必须明确规定被规范的非党主体的参与,确保党导法规是党与非党主体的共同意愿。党导法规是党领导国家的制度落实,是党领导国家的依据和工具。党导法规是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制度化、法治化,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党导法规使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有规可循,是党行使领导权的法律依据。党导法规是党制定政策的规范依据,党的政策以党导法规为制定依据,引导着国家法律变革,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国家法律。

中国共产党通过党内法规规范作为领导党的自身,然后通过党导法规领导其他民主党派、无党派和社会团体,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

区分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有利于构建以宪法为统领的完整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应将党导法规体系纳入其中。党内法规是党的内部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从制度上保证党的先进性,保障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和唯一执政就具有了正当性;国家法律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化;党导法规则是连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楼梯”。中国共产党应该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和人民。依法治国是依据国家法律治国,依规治党是依据党内法规治党,依规领导是依据党导法规领导。

依规领导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现了有机统一,党导法规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现了一体化。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了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第三条明确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可以说党章是党规中的“宪法”。党内准则只有三个:《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主要解决党内民主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主要解决党内集中问题,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

2020年10月2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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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日 晚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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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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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原文可看达州市医疗保障局的引文

2020年6月23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涉及到一个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是综合性的荣誉称号。

“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是中央文明委授予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城市的最高综合性荣誉称号。它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市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是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和最具影响力的城市品牌。

国家园林城市
全国文明城市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 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

2020年10月1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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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札记)

  • 第一章 总  则(1-14)
  • 第二章 家庭保护(15-24)
  • 第三章 学校保护(25-41)
  • 第四章 社会保护(42-63)
  • 第五章 网络保护(64-80)
  • 第六章 政府保护(81-99)
  • 第七章 司法保护(100-116)
  • 第八章 法律责任(117-129)
  • 第九章 附  则(130-132)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公安民政教育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义务·117)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法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的位置,请点击这儿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