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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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青少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近视预防指引(更新版)

儿童青少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近视预防指引(更新版)

一、线上学习期间近视预防
(一)电子产品使用时间要求。
线上学习期间,应限制线上学习的电子产品使用时间。
1.线上学习时间,小学生每天不超过2.5小时,每次不超过20分钟;中学生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次不超过30分钟。
2.减少线上学习外的视屏时间,除教育部门安排的线上教育时间外,其他用途的视屏时间每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
(二)电子产品选择和摆放要求。
(三)读写姿势。
(四)眼放松。
(五)采光与照明要求。
(六)家庭书桌椅调整。
(七)合理安排每日生活。
(八)注意手卫生和眼健康。

二、复学后近视预防
(一)养成好的用眼行为。
(二)减少电子产品的使用。
1.使用电子产品教学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原则上采用纸质作业。
2.非学习目的使用电子产品,单次不宜超过15分钟,每天累计不宜超过1小时。
(三)眼保健操。
(四)教室采光照明。
(五)学校课桌椅调整。
(六)增加自然光条件下户外活动。

三、疫情期间学生视力监测和屈光筛查
(一)开展视力监测和屈光筛查。
(二)检查场地的要求。
(三)检查人员的要求。
(四)检查设备的要求。
(五)被检学生的要求。

四、疫情期间验光配镜卫生防护

2020年7月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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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高考

2020年高考

2020年7月7日

2020年7月8日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四川省招生考试指导中心

致全省2020年普通高考考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1、关于“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令第33号中的教育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承担实施国家教育考试的招生考试机构”。各级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
2、关于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做出处理决定。详见教育部令第33号第三章的有关条款描述。

达州教育网

达州市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2020年7月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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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整理师

职业起源:美国
起源时间:1980年左右,一名叫 Karen Shortridge 的妇女,在当地举办生活沙龙,这个沙龙里边主要会讨论杂事;后来整理进化成为一个生意,是Maxine Ordesky 和 Stephanie Culp俩位女性。
有关著作:
山下英子《断舍离》
近藤麻理惠《怦然心动的人生整理魔法》
乔舒亚·菲尔茨·米《极简主义》
小山龙介《整理的艺术》
袁春楠《脱胎换骨的人生整理术》

工作内容:
有形物品:看得到、摸得着的物品,家具整理、办公物品整理等
无形物品:虚拟产品的整理,照片、电子文档等

整理法则:
清空-针对整理空间的物品全部收集的过程。
分类-根据物品的功能、使用场所等。
规划-根据物品的外观形态,对收纳物品的空间做出规划和改造。
收纳-对需要整理的物品采用合适的收纳工具及技法,合适空间放置,方便拿取。
归位

2020年7月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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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罚

法治精神:
一事不二罚,保障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9〕1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履职回避

第四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监督

第六条第一款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第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八条 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第二十条 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款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第二款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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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九不过”

莫忧思,莫大怒,莫悲愁,莫大惧,莫跳踉,莫大笑,勿汲汲于所欲,勿悄悄怀仇恨,则得长生也。

怒不过度,怒伤肝;

名不过求;

利不过贪;

衣不过暖;

食不过饱;

住不过宽;

行不过快;

劳不过累;

逸不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