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二〇二〇年新年贺词

2019年12月31日晚7时
收看:
中央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点击这儿进入央视网 CCTV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
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
中国国际电视台各外语频道 点击这儿直达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点击这儿进入央广网 CNR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点击这儿进入国际在线 CRI
浏览互联网:
人民网 点击这儿直达
新华网 点击这儿直达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19年12月2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情绪自由

事实和想象的差距,除了梦境,那些被我们想象出来,被自己放大的“恐惧和不适”都属于“情绪泡沫”。

情绪自由,就是能够接纳并拥抱自己的所有情绪,尤其是负面情绪,承认它们的存在并学会合理运用。这是情绪管理的最高境界。

第一层:随意发泄,毫无顾忌
第二层:能够控制情绪,学会克制
第三层:懂得发泄情绪,有情绪出口

愤怒情绪是一种正常、合理的情绪。承认并理解你的愤怒,可能是你人生中用来成长的一门好课程。

2019年12月2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控制速度和控制方向

控制速度和控制方向
在遇到刹车失灵时
不要慌张,保持冷静
打开双闪,松开油门
忌挂空挡
忌熄火
手动由高挂到低挡,利用发动机转速自动降速
摩擦护栏减速
市区疯狂按喇叭引起注意避让

2019年12月2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第一款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三条第二款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第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第一款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六条第二款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自认的事实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第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十条第一款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十条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第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第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原文请点击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发布

2019年12月2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评论无效

126周年

126周年
1893年12月26日
2019年12月26日-1893年12月26日=126周年
126周年前,诞生了一位世界伟人
毛泽东
原作咏芝,后改润芝
字润之,笔名子任。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