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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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
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新疆香港澳门台湾

以上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点击这儿直达出处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官网和微信公众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
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 湖南
广东广西海南重庆 四川贵州
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新疆香港澳门台湾

34个省级行政区=31个省级行政区(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
+香港(1个特别行政区)+澳门(1个特别行政区)+台湾(1个省)

2021年1月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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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民免费提供

[曾益新]我再补充一句,刚才忠伟回答到,疫苗的基本属性还是属于公共产品,价格可能会根据使用规模的大小有所变化。但是一个大前提是,肯定是为全民免费提供,这是一个大前提。谢谢。2020-12-31 11:28:58

以上信息出处在这儿

来自2020年12月3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权威发布文字实录信息,还有:

发布会 10:03:42~11:30:31

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
大道不孤
天下一家
历久弥坚
万家团圆
山河锦绣 国泰民安
和顺致祥 幸福美满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点击这儿直达

2020年12月3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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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

Android手机:设置→应用→权限

iOS手机:设置→权限→应用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销售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9号12层
公司名称: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6号楼1006室
联系电话:10086

以上摘自中国移动《隐私政策》,超链接属于本作者添加。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20年12月3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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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国令第73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一款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二十条第一款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2020年12月2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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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学年度上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水平监测

大竹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度上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水平监测的通知
竹教科基〔2020〕18 号(札记)

监测日期:
2021年1月19日、20日,即星期二、星期三;
具体时间:
上午第一堂9点,若有第二堂则为11点开始;
下午2点半开始。
监测对象:
19日:小学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六年级
19日:初中一年级、二年级(七年级、八年级)
20日:小学四年级、五年级
20日:初中一年级、二年级(七年级、八年级)

通知内容可以到四川省大竹县观音中学校园网查看点击这儿可以直达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2020年2月19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质量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