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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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第一章 总 则(1-5)
第二条第一款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6-12)
第三章 申报审核(13-18)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第二款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19-29)
第五章 评审服务(30-33)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六章 监督管理(34-37)
第七章 法律责任(38-42)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八章 附 则(43-44)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9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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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2019年6月23日)
义务教育质量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1.指导思想。
2.基本要求。
二、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3.突出德育实效。
4.提升智育水平。
5.强化体育锻炼。
6.增强美育熏陶。
7.加强劳动教育。
三、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8.优化教学方式。
9.加强教学管理。
10.完善作业考试辅导。统筹调控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作业数量和作业时间,促进学生完成好基础性作业,强化实践性作业,探索弹性作业和跨学科作业,不断提高作业设计质量。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强化面批讲解,及时做好反馈。从严控制考试次数,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联系学生生活实际,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为学有余力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各地要完善政策支持措施,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
11.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应用。
四、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12.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13.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14.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
15.提升校长实施素质教育能力。
五、深化关键领域改革,为提高教育质量创造条件
16.加强课程教材建设。
17.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健全联控联保机制,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稳步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一命题,坚持以课程标准为命题依据,不得制定考试大纲,不断提高命题水平。
18.健全质量评价监测体系。
19.发挥教研支撑作用。
20.激发学校生机活力。
21.实施义务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六、加强组织领导,开创新时代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22.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23.落实部门职责。
24.重视家庭教育。
25.强化考核督导。
26.营造良好生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9〕39号

2019年7月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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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教〔2019〕25号
一、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
(一)增加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名额。
(二)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
(三)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
二、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7月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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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川建发〔2007〕72号
第七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第十四条第一款 职工本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缴。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五)缓缴、漏缴的;
(七)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依法保护涉及缴存人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义务,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补缴;逾期仍不缴存或补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未为单位和缴存人建立相应查询核对制度的。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规定。之前各市州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019年7月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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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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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考级证书和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第九条第三款 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1在7月1日组织招考了,第2、4在7月5日组织招考了7)。招生办法、新生名单和编班依据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教师编制。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学校应当每年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体检,促进教师身心健康。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质量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