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元

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川财教〔2013〕22号)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统一按每月10元的上限执行,每对夫妇每年120元。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是让计划生育家庭分享改革成就的政策体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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