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7号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 力
2019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第一款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
第九条第二款 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第十条第一款 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
第十条第二款 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摊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而部委规章有规定的,适用部委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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