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8年1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开始施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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