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开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款 公务员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是“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代替了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完成纪律处分体制从分散到集中、从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转变。

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给予的纪律处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主体看,作出政务处分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作出行政处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

从处分对象看,政务处分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行政处分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对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
※对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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