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一、当事人举证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四、质证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其他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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