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8月1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一、当事人举证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四、质证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其他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