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不作为自由。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
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
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

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

教师的人身权利是指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
教师的人格权利主要是指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按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义务与“权利”相对称,义务是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义务: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权利: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
职责: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通常有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决定着他的根本利益,是他主要的生活来源生存根本,职责就是一个人在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和精神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从关系的双方来讲,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般还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里群体的范畴,小到民间组织,大到国家政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个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是个人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

从关系的领域来看,社会关系的涉及面众多,主要的关系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此外,宗教、军事等也是社会关系体现的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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