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札记:

第五条第一款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五条第二款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运营、信息内容发布与技术保障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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