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程序规范、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六条第一款 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四)依法对外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挂牌机构;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六条第三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第一款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简洁、准确,一般使用“决定”“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公告” “通告”“意见”“通知”等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第七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的,应当采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以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
(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
(七)制约创新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第三款 为应对突发事件、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20〕1号

通知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达州高新区管委会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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