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20210527

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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