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20210522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札记)

(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 第一章 总则(1-4)
  •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职责(5-8)
  • 第三章 党的组织体系建设(9-18)
  • 第四章 干部工作(19-30)
  • 第五章 人才工作(31-37)
  •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38-43)
  • 第七章 附则(44-46)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组织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组织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工作岗位,专门负责组织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区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
  (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第二款 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一款 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形成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

  第十条第二款 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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