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20210626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2021年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

札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党徽党旗的政治功能,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激发党员党的意识,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旗帜下奋勇前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二条第二款 党徽党旗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不懈奋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第二十二条 党员徽章是党员的身份标识,其制作、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徽党旗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1-01
公布日期:2020-10-17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第一款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本款一共有十项)

  第六条第二款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所以,幼儿园不属于学校。)

  第十三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第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四条第四款 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所以,学校的日期分为假期日和非假期日;非假期日分为休息日和工作日;工作日时间分为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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