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周年20210801

94周年,2021年8月1日

八一建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1-11)

第二章 军人地位(12-20)

第三章 荣誉维护(21-32)

第四章 待遇保障(33-44)

第五章 抚恤优待(45-62)

第六章 法律责任(63-67)

第七章 附  则(68-7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四条第一款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十条 每年8月1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应当在建军节组织开展庆祝、纪念等活动。

第十二条 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

第十八条 军人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军事法规、军队纪律,作风优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条 军人因履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益、承担的特定义务,由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维护军人荣誉,激励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社会应当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法完整文本点击这儿直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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