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习札记20210803

宪法

法律效力位阶: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3-11
公布日期:2018-03-11

札记: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九条第二款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十九条第三款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十九条第四款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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