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717823004/2021-00193
分 类:劳动保障监察;部令
发布单位:法规司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10日
标 题: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人社部令第45号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根治欠薪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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