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专家解读敏感个人信息保护20211214

原文,请点击链接阅读专家解读|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cac.gov.cn)专家:刘颖,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札记: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将敏感个人信息定义为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同时列举了敏感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字,是“等外”之意,表示列举未尽。)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概括同意或推定同意的授权模式为法律所禁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还应取得书面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1)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2)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3)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第3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还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本质上是风险评估。《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2)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3)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11-01
  公布日期:2021-08-20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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