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位阶:国务院部委规章
有效性:2022年3月31日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 ,2022年4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1-9)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10-29)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10-13)
第二节 申请(14-29)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30-59)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30-38)
第二节 考试要求(39-51)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52-59)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60-70)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71-92)
第一节 审验(71-75)
第二节 监督管理(76-86)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87-92)
第六章 法律责任(93-103)
第七章 附则(104-
札记: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第五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第三十五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
第四十条第三款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2)。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六十条第一款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第六十条第二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六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