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征兵体检标准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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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征兵工作条例 2001年9月5日起施行(公布日)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摘要》阅读原文请点击链接直达《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摘要 (gfbzb.gov.cn)

札记:

  • 第一章 外科(1-17)
  • 第二章 内科(18-27)
  •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28-34)
  • 第四章 眼科(35-40)
  • 第五章 口腔科(41-43)
  • 第六章 妇科(44-48)
  • 第七章 辅助检查(49-60)
  •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第一条第一款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一条第二款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第一款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第二条第二款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第三条第三款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第二十条第三款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第七条第一款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十条 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条 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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