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0114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 第一章 总则(1-4)
  •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5-9)
  • 第三章 选拔任用(10-21)
  •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22-24)
  • 第五章 考核评价(25-27)
  • 第六章 交流、回避(28-31)
  •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32-37)
  • 第八章 监督约束(38-41)
  • 第九章 退出(42-47)
  • 第十章 附则(48-51)

阅读全文请点击链接直达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札记: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第三款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第二款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第五条第三款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第四款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十七条第一款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第二十条第二款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三十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第一款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四十九条 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2022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1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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