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直达出处请点链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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