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组织法2022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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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7-9,10-13,14-25,26-32,33-37,38-45)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6-48,49-50,51-55,56-60)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1-69,70-72,73-78,79-88)
第五章 附则(89-90)

  第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八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八十五条第三款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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