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0426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2022年4月26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1-12)
  • 第二章  任务分工(13-14)
  • 第三章  工作程序(15-27)
  • 第四章  保障机制(28-35)
  • 第五章  附  则(36-38)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第四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第三款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 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资讯来自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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