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1201

  • 第一章 总则(1-8)
  • 第二章 电信治理(9-14)
  • 第三章 金融治理(15-20)
  •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21-26)
  • 第五章 综合措施(27-37)
  • 第六章 法律责任(38-48)
  • 第七章 附则(49.50)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五条第二款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第五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九条第一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资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_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20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2017-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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