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准中文本20221108

作准中文本《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作准〗在《缔结条约管理办法》中出现了6次,分别是:
  第二十条第一款 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条约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向国务院报送请示,并附送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该条约的议案说明、条约作准中文本及其电子文本或者中译本及其电子文本,以及国务院审核同意的条约谈判和签署请示。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报请国务院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条约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向国务院报送审核并建议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该条约的请示,并附送条约作准中文本及其电子文本或者中译本及其电子文本,以及国务院审核同意的条约谈判和签署请示。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条约报送部门在将条约报请国务院审核前,应当对条约作准中文本或者中译本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内容及其文字表述准确、中外文本一致,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条约报送部门在将条约报请国务院审核前发现条约作准中文本有重大错误的,应当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或者国际会议沟通,并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中就沟通情况和修改结果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根据缔约程序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存条约签字正本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自条约签署之日起90日内将条约签字正本送外交部保存,并附送条约作准中文本或者中译本作准外文本和相关电子文本
  第三十四条 外交部应当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并建设和维护数字化的条约数据库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国令第756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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