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个全国消防日

第31个全国消防日

2022年11月9日,第31个全国消防日。2022年宣传主题是“抓消防安全,保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版)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第二款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mem.gov.cn)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bó)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shuān),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条第一款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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