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改善20221111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

标题: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教财〔2022〕2号

主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疾控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疾控主管部门

正文札记:……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将国家试点地区更名为国家计划地区地方试点地区更名为地方计划地区……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疾控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31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1-2)
  • 第二章 管理体制(3-7)
  • 第三章 供餐管理(8-16)
  •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17-19)
  • 第五章 采购管理(20-26)
  • 第六章 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27-32)
  • 第七章 应急事件处置(33-35)
  •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36-43)
  • 第九章 附则(44、45)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工作。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委托经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四)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五)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六)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上资讯来自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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