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规矩守规矩用规矩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点击这儿直达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1-12)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13-15)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16-22)
第四章 录  用(23-34)
第五章 考  核(35-39)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40-44)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45-50)
第八章 奖  励(51-56)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57-65)
第十章 培  训(66-68)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69-78)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79-84)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85-91)
第十四章 退  休(92-94)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95-99)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100-105)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106-110)
第十八章 附  则(111-113)
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第二款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第一款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第二款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点击这儿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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