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关于印发单位疫情防控明白卡的通知20211216已关闭评论

关于印发单位疫情防控明白卡的通知20211216

通知文号:川疫指办发〔2021〕66号

发文机关署名: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6日

通知对象:
  各市(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

通知要求: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单位疫情防控明白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所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疫情防控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规定。

    一、人员管理明白卡
    1.建立员工外地出差、旅游等往返登记制度,及时做好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员工排查,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2.做好员工每日体温、症状等健康监测,建立监测档案;督促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员工及时就医排查;对高风险岗位员工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核酸检测。
    3.提示员工随身备用口罩,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时佩戴;公众服务行业应督促工作人员佩戴口罩。
    4.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新规定和动态,通过张贴海报、播放宣传视频、微信、微博等方式加强对员工的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
    5.发现“红码”人员时,应立即联系就近发热门诊上门接诊,督促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等待转运管理;发现“黄码”和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人员时,应立即督促员工戴好口罩,到就近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6.按照重点人群“应接尽接”的原则,组织员工做好疫苗接种工作。
    7.做好外来人员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扫码亮码工作,无码人员重点登记姓名、电话、现居住地、外出史等信息,发现近期去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禁止进入,并提醒其主动向社区报备,同时将人员信息报送所在地社区。

    二、场所管理明白卡
    1.保持公共区域和办公区域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在办公室、食堂和卫生间等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2.加强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
    3.加强对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和物品的清洁消毒,适当增加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
    4.减少集体性聚集活动,确需开展的,要严格控制参与人数,落实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鼓励错峰用餐,减少堂食和交流;鼓励采用无纸化办公,降低接触传播风险。
    5.在电梯等密闭空间内,应要求人员佩戴口罩。
    6.重点场所、重点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省和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管理。

    三、应急处置明白卡
    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或处置流程,并定期开展演练。
    2.做好适量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
    3.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立即做好单位出入管控,减少人员内部流动;通知不在单位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减少外出,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转运、核酸检测、流调溯源、场所管控、人员安抚、相关保障等工作。
    5.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各单位在落实好以上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省和属地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资讯来自关于印发单位疫情防控明白卡的通知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sc.gov.cn)

2021年12月2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已关闭评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法律位阶:国务院部委规章

有效性:2022年3月31日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 ,2022年4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1-9)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10-29)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10-13)
   第二节 申请(14-29)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30-59)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30-38)
   第二节 考试要求(39-51)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52-59)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60-70)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71-92)
   第一节 审验(71-75)
   第二节 监督管理(76-86)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87-92)
第六章 法律责任(93-103)
第七章 附则(104-

札记: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第五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第三十五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
第四十条第三款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2)。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六十条第一款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第六十条第二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六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点击链接阅读原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公安部网站 (mps.gov.cn)

2021年12月2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已关闭评论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法律位阶:国务院部委规章

有效性:2022年4月30日前《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22年5月1日起《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1-9)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10-42)
  第一节 注册登记(10-15)
  第二节 变更登记(16-24)
  第三节 转让登记(25-30)
  第四节 抵押登记(31-36)
  第五节 注销登记(37-42)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43-57)
  第一节 牌证发放(43-50)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51-53)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54-57)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58-66)
第五章 监督管理(67-77)
第六章 法律责任(78-84)
第七章 附则(85-93)

札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条第二款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第二条第三款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第三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第二款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审查……材料……查验机动车……
  第三条第三款 车辆管理所……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公示。
  第三条第四款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第六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第二款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第四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四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第十六条第一款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第三款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取或者按照选号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
      (一)机动车所有人包括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点击链接阅读原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公安部网站 (mps.gov.cn)

2021年12月2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已关闭评论

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

索 引 号:008282882/2021-00894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成文日期:2021-12-23
文 号:川疫指发〔2021〕86号
有 效 性:有效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的通知
川疫指发〔2021〕86号

通知对象:
  各市(州)、县(市、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有关单位

通知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文机关署名: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7月1日生效版)第八条第(八)项 规定公文种类之一为通知。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本通知发布了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执行的事项。

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

  一、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
  各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各行业主管部门……
  机关、企事业单位……
  个人……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人员类别:①入境人员②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人员③健康码“红黄码”人员
    ☞做:第一时间主动报备,积极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居家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二、严防境外疫情输入风险。
  四川省境内口岸入境人员
    集中隔离14天,期间第1、4、7、10、14天完成鼻咽拭子核酸检测。
   省内目的地
    各市(州)闭环接回当地,实行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期间第2、7天完成鼻咽拭子核酸检测。
   省外目的地
    闭环送至机场、车站并向目的地通报信息。
  四川省境外口岸入境人员
    完成14天集中隔离的,应居家或集中隔离直至入境时间满21天,期间至少完成2次鼻咽拭子核酸检测。
  解除,应采取双采双检,并满足人、物、环境三样本同时核酸检测阴性。
  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制度和库长制……全链条信息化追溯。

  三、规范来(返)川人员有序流动。
  倡导省外人员来(返)川时进行1次核酸检测。
  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
  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
  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的……
  排查起始时间由省级专家组研判确定
    中高风险地区降为低风险地区后,自动停止相关人员排查,仍在隔离的人员在核酸双采双检阴性后解除隔离。
  公布本土新增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但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

  四、持续开展多点监测预警。
  “人、物、环境”监测……“逢阳必报、逢阳即报”……
  发热门诊……
  零售药店销售(含网络销售)……
  《四川省新冠肺炎监测技术方案(第三版)》……海关、边检、口岸、国际航空、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教育、邮政快递、外卖等行业人员,机场、集中隔离场所、进口冷链食品、农贸(集贸、海鲜)市场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全员或抽样核酸检测
  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
  机场、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农贸市场、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及储运相关场所及周边区域环境……
  各地根据疫情形势,可扩大人员、物品和环境监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

  五、严格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
  海关、边检、口岸、机场、进口冷链食品企业等直接接触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的从业人员
  集中隔离场所、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等高风险岗位人员
  封闭管理……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备。

  六、做好重点场所疫情防控。
  应严格落实进入人员戴口罩、测温、亮码和扫码通行的“刚性要求”
  严格落实日常清洁、通风和消毒等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养老院、监管场所、儿童福利院、宗教场所、宾馆酒店、博物馆、歌舞游艺休闲娱乐场所、棋牌室(麻将馆)、旅游景区景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交通场站、商超、农贸市场等密闭空间或人员密集场所
  景区景点……
  棋牌室(麻将馆)、文化娱乐场所……
  集中隔离场所……

  七、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
  非必要不举办和“谁举办、谁负责”
  严控庙会、大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体育比赛等活动
  农村地区集市……控制规模、减少频次
  会议、聚会等活动应严控人数,尽量举办线上会议或视频会议,50人及以上的线下会议、聚会等活动……
  提倡“喜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承办的餐饮单位……自行举办50人及以上聚餐活动的个人,须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
  实行跨省旅游经营活动管理“熔断”机制……

  八、强化交通运输疫情防控。
  机场口岸……“四固定、四指定、两集中”……
  优化春运期间运力调配,提高疏运能力,减少旅客聚集。
  机场、车站、码头等……临时留观室……测温、亮码、扫码、全程佩戴口罩、保持“一米线”……
  飞机、火车、长途客车、轮船等交通营运主体,应对乘客中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人员开展摸排、信息登记、健康监测和信息报告。

  九、织牢农村疫情防控防线。
  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四级包干制度
  村网格化管理……“两台账一张卡”……网格员管理台账、管理对象服务台账和疫情防控明白卡……
  居家隔离人员……

  九、织牢农村疫情防控防线。
  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四级包干制度
  村网格化管理……“两台账一张卡”……网格员管理台账、管理对象服务台账和疫情防控明白卡……
  居家隔离人员……专人负责……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站)、个体诊所……

  十、坚持做好多病同防。

  十一、做好疫情应急处置。
  满足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和生活物资供应配送
  “省级指导、市(州)为主、扁平管理”,4小时内……前方联合指挥部
  县(市、区)……确诊后5小时内……最小单位精准确定管控范围……“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
  目的地疫情防控要求。

  十二、持续强化公众健康意识。
  爱国卫生运动-人居环境整治-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
  健康科普……戴口罩(特别是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场所以及人群聚集的室外场所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的卫生习惯,少聚集、保持“一米线”、用公筷的生活习惯,亮健康码、扫场所码、主动做核酸检测的防疫习惯……当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四川省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同时废止。各市(州)、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细化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国家有新的防控政策要求的,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阅读指南原文请点击链接直达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的通知 (sc.gov.cn)

2021年12月2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0605已关闭评论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0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尚未生效
  施行日期:2022-06-05
  公布日期:2021-1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1-12)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13-21)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22-33)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34-38)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39-43)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44-58)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59-70)
第八章 法律责任(71-87)
第九章 附则(88-

  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十条第三款 国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八十五条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第八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具体办法。
  第九十条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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