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1028已关闭评论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1028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原文请点击链接直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161号)-公安部网站 (mps.gov.cn)

札记:

公安部令第161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已经2021年4月9日第6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赵克志 2021年10月28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 则(1-11)
第二章 仪 式(12-19)
第三章 内部关系(20-31)
第四章 警容风纪(32-60)
第五章 警察礼节(61-69)
第六章 日常制度(70-118)
第七章 内务设置(119-123)
第八章 办公秩序(124-127)
第九章 接待群众(128-134)
第十章 值班备勤(135-141)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142-147)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148-160)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161-197)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198-211)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212-225)
第十六章 阅 警(226-228)
第十七章 附 则(229-23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民警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领导职务高的是上级,领导职务低的是下级,领导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没有领导职务或者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下级(机关)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下达命令的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未经审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标志。
第三十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从警章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除执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外,应当保持警服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女性民警除外)、鼻洞、唇洞;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七)不得穿戴非统一制式的警服及标志;
(八)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第三十八条 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性民警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四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需佩戴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佩戴党员、团员徽章时,应当佩戴于警服左胸前警号正上方适当位置;
(五)公安院校在校学生可以佩戴院(校)徽章。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八条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外出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徒步巡逻执勤可视现场情况采取有效警戒队形行进。
第四十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第五十三条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第五十八条 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需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或者敬礼。

第一百零六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十五)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使用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因私会客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安民警接待群众应当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主动公开公示窗口单位的上下班时间以及报警、咨询、监督电话和工作人员等信息,依法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服务承诺等,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其他信息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触摸式查询显示屏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值班备勤人员自值班备勤前12小时至值班备勤结束不得饮酒,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备勤期间不得从事影响紧急到岗的活动。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实行弹性工作制,科学合理安排勤务,确保公安民警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第二百二十六条 阅警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队伍的检阅。

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2021年12月3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1229已关闭评论

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1229

  看中央政府网,2021年12月29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获悉: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以上资讯来自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等_总理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021年12月2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关于印发单位疫情防控明白卡的通知20211216已关闭评论

关于印发单位疫情防控明白卡的通知20211216

通知文号:川疫指办发〔2021〕66号

发文机关署名: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6日

通知对象:
  各市(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

通知要求: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单位疫情防控明白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所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疫情防控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规定。

    一、人员管理明白卡
    1.建立员工外地出差、旅游等往返登记制度,及时做好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员工排查,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2.做好员工每日体温、症状等健康监测,建立监测档案;督促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员工及时就医排查;对高风险岗位员工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核酸检测。
    3.提示员工随身备用口罩,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时佩戴;公众服务行业应督促工作人员佩戴口罩。
    4.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新规定和动态,通过张贴海报、播放宣传视频、微信、微博等方式加强对员工的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
    5.发现“红码”人员时,应立即联系就近发热门诊上门接诊,督促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等待转运管理;发现“黄码”和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人员时,应立即督促员工戴好口罩,到就近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6.按照重点人群“应接尽接”的原则,组织员工做好疫苗接种工作。
    7.做好外来人员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扫码亮码工作,无码人员重点登记姓名、电话、现居住地、外出史等信息,发现近期去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禁止进入,并提醒其主动向社区报备,同时将人员信息报送所在地社区。

    二、场所管理明白卡
    1.保持公共区域和办公区域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在办公室、食堂和卫生间等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2.加强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
    3.加强对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和物品的清洁消毒,适当增加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
    4.减少集体性聚集活动,确需开展的,要严格控制参与人数,落实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鼓励错峰用餐,减少堂食和交流;鼓励采用无纸化办公,降低接触传播风险。
    5.在电梯等密闭空间内,应要求人员佩戴口罩。
    6.重点场所、重点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省和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管理。

    三、应急处置明白卡
    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或处置流程,并定期开展演练。
    2.做好适量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
    3.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立即做好单位出入管控,减少人员内部流动;通知不在单位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减少外出,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转运、核酸检测、流调溯源、场所管控、人员安抚、相关保障等工作。
    5.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各单位在落实好以上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省和属地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资讯来自关于印发单位疫情防控明白卡的通知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sc.gov.cn)

2021年12月2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已关闭评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法律位阶:国务院部委规章

有效性:2022年3月31日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 ,2022年4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1-9)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10-29)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10-13)
   第二节 申请(14-29)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30-59)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30-38)
   第二节 考试要求(39-51)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52-59)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60-70)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71-92)
   第一节 审验(71-75)
   第二节 监督管理(76-86)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87-92)
第六章 法律责任(93-103)
第七章 附则(104-

札记: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第五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第三十五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
第四十条第三款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2)。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六十条第一款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第六十条第二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六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点击链接阅读原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公安部网站 (mps.gov.cn)

2021年12月2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已关闭评论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法律位阶:国务院部委规章

有效性:2022年4月30日前《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22年5月1日起《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1-9)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10-42)
  第一节 注册登记(10-15)
  第二节 变更登记(16-24)
  第三节 转让登记(25-30)
  第四节 抵押登记(31-36)
  第五节 注销登记(37-42)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43-57)
  第一节 牌证发放(43-50)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51-53)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54-57)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58-66)
第五章 监督管理(67-77)
第六章 法律责任(78-84)
第七章 附则(85-93)

札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条第二款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第二条第三款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第三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第二款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审查……材料……查验机动车……
  第三条第三款 车辆管理所……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公示。
  第三条第四款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第六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第二款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第四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四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第十六条第一款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第三款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取或者按照选号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
      (一)机动车所有人包括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点击链接阅读原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公安部网站 (mp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