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5月5日20点25分46秒 立夏
《历书》:“斗指东南,维为立夏,万物至此皆长大,故名立夏也。”
战国末年(公元前239年),黄河中下游地区,确立了立夏节气。
气候学标准,5天平均气温达到22℃才算夏季开始。
2022年5月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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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20点25分46秒 立夏
《历书》:“斗指东南,维为立夏,万物至此皆长大,故名立夏也。”
战国末年(公元前239年),黄河中下游地区,确立了立夏节气。
气候学标准,5天平均气温达到22℃才算夏季开始。
2022年5月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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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源于《2022年五四青年节特别节目》
生命起源,指的是生命何时、何处、特别是怎样起源的问题。
2022年4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语:
青年用脚步丈量祖国大地,用眼睛发现中国精神,用耳朵倾听人民呼声,用内心感应时代脉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核心团体会员,发挥主导作用。
2022年5月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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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5月5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隆重开幕。这次大会通过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纲领、章程和其他一些决议案。
《总则》第一自然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一章 团员》第一条第一款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2022年5月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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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
第四条第一款 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四条第二款 社会组织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情况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脱离中心任务、推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创建示范活动,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按照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创建示范活动。
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采取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约谈、公开曝光批评、纳入信用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28日 星期四)
2022年5月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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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中的规定
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八条第二款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十九条第三款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