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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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20201

标 题: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发文字号:国卫办发〔2021〕43号
来 源:卫生健康委网站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卫生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发布日期:2022年(1月5日)

通知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通知理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发文机关署名: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1-5)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6-14)
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15-19)
第四章  监督管理(20-23)
第五章  附  则(24、25)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考基本目录,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读原文请点击链接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_卫生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hinacdc.cn)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简介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2021年4月28日)任命王贺胜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常继乐、沈洪兵、孙阳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
疾病预防控制局 (nhc.gov.cn)常继乐 局 长……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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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1224

资讯来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_共产党员网 (12371.cn)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1-4)
  第二章 领导体制(5-7)
  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8-23)
  第四章 主要任务(24-30)
  第五章 工作职责(31-41)
  第六章 派驻、派出机构(42-45)
  第七章 队伍建设和监督(46-55)
  第八章 附则(56-59)

札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第五条第一款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第五条第二款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第一款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严于,执贯通。

  第八条第一款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第三款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三)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第三十条第二款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基层监督……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条第二款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纪检干部发现审查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 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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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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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寒20220105

春:立春(2021年2月4日)雨水(2月19日)惊蛰(zhé)(3月5日)春分(3月20日)清明(4月5日)谷雨(4月20日)

夏:立夏(2021年5月5日)小满(5月21日)芒种(6月6日)夏至(6月21日)小暑(7月7日)大暑(7月23日)

秋:立秋(2021年8月7日)处暑(8月23日)白露(9月7日)秋分(9月23日)寒露(10月8日)霜降(10月23日)

冬:立冬(2021年11月7日)小雪(11月22日)大雪(12月7日)冬至(12月22日)
小寒(2022年1月5日)大寒(1月20日)

小寒(Lesser Cold): 2022年01月05日【腊月(小)初三】 17:13:54  

寒性食物:苦瓜、番茄、茭白、荸荠、菱肉、百合、藕、竹笋、慈姑、魔芋、空心菜、蒲公英、败酱草、鱼腥草、马齿苋、蕨菜、苦菜、荠菜、香椿、莼菜、黑鱼、河蟹、泥螺、文蛤、蛏子、海蜇、海带、紫菜、田螺、河蚌、蛤蜊、牛奶、豆豉、桑葚、甘蔗、梨、西瓜、柿子、香蕉等;
热性食物:鳟(zūn)鱼、辣椒、肉桂、花椒、胡椒、干姜、酒醋、小茴香、蚕豆、香菜、羊肉、狗肉、猫肉、鹿肉等;
温性食物:糯米、高粱米、刀豆、韭菜、茴香、香菜、荠 (jì) 菜、芦笋、芥(jiè)菜、南瓜、生姜、葱、大蒜、杏子、桃子、大枣、桂圆、荔枝、木瓜、樱桃、石榴、乌梅、香椽(chuán)、佛手、栗子、核桃仁、杏仁、羊肉、猪肝、猪肚、火腿、狗肉、鸡肉、羊乳、鹅蛋、鳝鱼、鳙鱼、鲢鱼、虾、海参、淡菜、蚶(hān)、酒、大葱、洋葱、大蒜、韭菜、胡罗卜、生姜、桃、荔枝、桂圆、柑桔、橙、木瓜、李子、莲子、沙糖、大枣、葡萄、胡桃仁、乌梅、花茶、乌龙茶、蜂蜜、牛肉、鸭肉、鹅肉、鲫鱼等;
平性食物:大豆、芝麻、山药、花生、百合、黄豆、玉米、豌豆、红薯、南瓜、葫芦、扁豆、小麦、粳米、糯米、苹果、枇杷、西红杮、香菇、蜂蜜、食糖、鲤鱼、乌龟、甲鱼、鸡蛋、鸭蛋、猪肉、蛇肉等。

食物的四性是指寒、热、温、凉四种食性。

凡适用于热性体质和病症的食物,就属于凉性或寒性食物。
凡适用于寒性体质和病症的食物,就属于温性或热性食物。
平性食物的性质介于寒凉和温热性质食物之间,适合于一般体质,寒凉、热性病症的人都可选用。
寒凉性食物属于阴性,有清热、泻火、凉血、解毒等功效;
温热性食物属于阳性,有散寒、温经、通络、助阳等功效。

2022年1月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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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垃圾分类知识20220103

☛有包装的厨余垃圾应去除包装后再将它投进厨余垃圾桶,包装物投进相应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桶。

☛因为过期的化妆品里有对人体和自然环境有危害的物质,所以过期的化妆品属于有害垃圾。

☛回形针虽然大多数是金属材质,但是它们已经失去了再生利用的价值,属于其他垃圾。

☛胶卷属于有害垃圾,胶片显影技术使用的材料,感光胶片都属于有害垃圾。

☛碱性电池属于其他垃圾。市面上的碱性电池,主要成分为:锌、二氧化锰、氢氧化钾。

☛可回收垃圾分为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类。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以上资讯来自——益起猜:每日益猜,守护地球有我在。

2022年1月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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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20220102

2022年1月2日,元旦节第2天。
辛丑年 庚子月 乙卯日
农历十一月三十
星期日

农历腊月一共有29天
2022年1月3日 星期一 至 1月31日 星期一
29=31-(3-1)
腊月初一 2022年1月3日
除夕 腊月廿九 2022年1月31日